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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分享】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要点

  •  发布时间:2020-05-11 14: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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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疫情影响,全国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由于今年是第一年涉及专项附加扣除,再加之近来国家颁布的一些措施也与个税汇算清缴有密切关系,今天就来帮您好好理一理个税汇缴需要注意的那些知识点:
    一、以下这两类纳税人需要汇算清缴
    一类: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
    1.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2.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
    3.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
    4.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类: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即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纳税人。
    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注:
    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二、怎么查询自己已经缴纳了多少税?怎么才能算出自己应该补税还是退税,具体补多少或者退多少?
    一是纳税人可以向扣缴单位提出要求,按照税法规定,单位有责任将已发放的收入和已预缴税款等情况告诉纳税人;
    二是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查询本人2019年度的收入和纳税申报记录;
    三是2020年汇算前,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网页端),根据一定规则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的结果没有异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纳税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豁免政策要求了。


    三、最新个税惠民政策
    1、残疾人员、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在每年应纳税额7000元的限额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超过限额部分不予减征。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在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和次年,对其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征。
    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个税优惠政策:
    ①、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的间接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对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哪些特殊事项不参与汇算清缴的范围?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3.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5.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
    6.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
    7.全年一次性奖金采用单独计算的。


    五、三种方式快捷办理
    自己办:
    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通过个税手机APP、网页端、12366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对于因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单位办:
    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请人办:
    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六、个税汇缴问答
    1.每月都在缴纳个税,还需要办理汇算吗?
    答:可自行判断:一是2019年的综合所得不超过12万;第二是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第三是预缴税额与应缴税额一致;第四种是没有申请退税的。符合其中一项情形不用汇算。



    2.兄弟姐妹三人,在扣除赡养老人支出时,如何对费用进行分摊?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3.丈夫和妻子同时发生大病医疗支出,选择全部由丈夫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扣除额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在省会城市工作没有自住房,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

    5.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能否选择其中一套房子,由双方分别按照50%的比例扣除?
    答:不可以,只能由该套住房的购买方按照100%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子女已经年满15岁但是因为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接受教育,请问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因此,该情况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扣除条件,不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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